固政辦發〔2011〕1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固原市關于推行供熱計量收費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第8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關于推行供熱計量收費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我市供熱體制改革,改變傳統按面積收費方式,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促進供熱系統和采暖建筑節能,提高用戶節能行為,維護供熱企業和采暖用戶雙方利益,全面推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意見的通知》和自治區住建廳、物價局《關于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計量價格,變按面積收費為按用熱量收費,逐步實現“用多少熱、交多少費”的目標。以有利于促進供熱體制改革和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有利于調動供熱單位節能改造積極性和熱用戶自主節能意識的提高。
基本原則:制定供熱計量價格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兼顧了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利益;遵循“分類定價”的原則,針對不同的熱用戶(居民、非居民用戶),制定了不同的供熱計量價格,體現了供熱成本差異化和不同群體消費差異化的實際。
二、適用范圍
從2011年起,對市區安裝供熱計量設施的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實行兩部制熱價;對既有建筑以居住建筑作為試點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然后逐年按計劃進行,并推廣應用于政府機關等公共建筑。
三、熱價構成
(一)兩部制熱價構成
供熱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構成,兩部制熱價是指熱價采取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計費方式。
基本熱價反映熱力商品的固定成本,指供熱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等應當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以及供熱的期間費用,即按面積固定收取的部分。
計量熱價反映熱力商品的變動成本,指供熱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材料費即燃料費、電費、水費,即按熱量表讀數收取的部分。
兩部制熱價為基本熱價加計量熱價。
(二)基本熱價比例
按照《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基本熱價可以按照建筑面積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然后根據固定成本占供熱成本的比例確定基本熱價與計量熱價的比例。根據本市區既有建筑多、圍護結構保溫差的實際情況,兼顧用戶與供熱企業利益,參照其它省市計量熱價比例,確定我市基本熱價占總熱價的比例為50%。
(三)基本熱價
基本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比例
以目前市區現行供熱價格測算,則各類用戶基本熱價為:
居民住宅:居民住宅熱價×50%
單位辦公:單位辦公熱價×50%
生產營業:生產營業熱價×50%
(四)計量熱價
1、供熱計量收費基準的確定
以現行熱價對應的平均熱耗量/平方米為基準,由吉焦/m2換算為千瓦時/m2。沒有直接耗熱量的,按確定熱價時的單位煤耗量換算單位熱耗量。
煤耗換算熱耗公式:Q=[ M1×原煤發熱量/(7000×M2)]/0.0036
其中:
Q—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熱量(千瓦時 / m2);
M1—核定熱價時確定的每平方米原煤耗量(千克/m2);
7000—標準煤發熱量(千卡/千克);
M2—當地熱水鍋爐生產每吉焦熱量所需標準煤耗量(千克/吉焦);
1千瓦時(千瓦時)=0.0036 吉焦;
各地標準煤消耗M2以當地有代表性型號的熱水鍋爐煤耗指標為準,煤耗低于50.2公斤標準煤的,按實際煤耗計算,高于50.2公斤標準煤的,按50.2公斤標煤計算。
2、計量熱價確定
計量熱價(元/千瓦時)=面積熱價×(1-基本熱價比例)/每平方米耗熱量(千瓦時/m2)
(五)熱費結算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耗熱量(當期熱表讀數)
總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
四、繳費方式
1、為保證供熱企業按期供熱,提高用戶的節能意識和繳費意識,供熱單位可在采暖期前暫按現行面積熱價取全額采暖熱費,待采暖期結束后結算。在推行供熱計量收費起步階段,應對用戶采取鼓勵政策,結算熱費時,計量收取的采暖費不應高于按對應面積收取的額度,實行多退少不補的原則。
2、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按現行面積熱價收費結算。
3、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按照現行面積熱價收繳30%采暖費。
4、符合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建筑,因供熱單位原因沒有實行計量收費的,用戶可按面積收費總額的70%交納采暖費。
5、供熱企業應保證供熱溫度,由于供熱單位原因使用戶室溫長期達不到規定最低室內溫度的,在采暖期結束后,供熱單位須將基本熱價部分退還給用戶。
6、用戶應自覺維護采暖系統正常采暖,由于用戶采暖系統原因達不到最低采暖溫度的,用戶須按基本熱費和實際發生的計量熱費交清采暖費,同時應及時維修改造采暖系統,達到正常采暖。
附件:市區現行基本熱價與計量熱價說明
附件:
市區現行基本熱價與計量熱價說明
一、基本熱價構成
(一)基本熱價比例
按照《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在科學合理地測算供熱成本的基礎上形成按面積計價的供熱銷售價格,此價格為總熱價,然后根據固定成本占供熱成本的比例確定基本熱價與計量熱價的比例。根據本市區既有建筑多、圍護結構保溫差的實際情況,兼顧用戶與供熱企業利益,并確保供熱計量工作順利實施,參照其它省市計量熱價比例,確定我市基本熱價占總熱價的比例為50%。
(二)基本熱價
基本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比例
以2008—2009年度采暖期市人民政府調價公告為準,居民住宅為3.7元/月·㎡(占全市區集中供熱總面積78%);單位辦公用房為5.2元/月·㎡(占全市區集中供熱總面積10%);生產和營業為5.7元/月·㎡(占全市區集中供熱總面積12%),平均熱價為4.1元/月·㎡(年平均熱價22.55元/㎡);則各類用戶基本熱價為:
居民住宅:20. 35元/㎡×50%=10. 175元/㎡·年
單位辦公:28. 6元/㎡×50%=14. 3元/㎡·年
生產營業:31. 35元/㎡×50%=15. 675元/㎡·年
二、計量熱價構成
(一)單位耗熱量確定
Q=[M1×原煤發熱量/(7000×M2)]/0.0036
其中:
Q—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熱量(千瓦時/㎡)
原煤發熱量—以上一采暖期當地王洼煤礦煤低位發熱量4900千卡/千克計
M1—核定熱價時確定的每平方米原煤耗量(千克/㎡),南塬和北塬供熱站平均煤耗量為27.2 千克/㎡
7000—標準煤發熱量(千卡/千克)
M2—當地有代表性型號熱水鍋爐生產每吉焦熱量所需標準煤耗量(千克/吉焦),每吉焦耗標煤低于50.2 千克的按實計,高于50.2 千克的按50.2 千克計。
1 千瓦時=0.0036吉焦
經核算,南塬和北塬兩個集中供熱鍋爐房鍋爐生產每吉焦熱量所需標準煤耗量均高于50.2 千克 ,按50.2 千克計算。則:
單位面積平均耗熱量指標為:Q=[M1×原煤發熱量/(7000×M2)]/0.0036=[27.2×4900/(7000×50.2)]/0.0036=105.35 千瓦時/㎡(0.379吉焦/㎡)
每吉焦熱價為:22.55元/㎡÷0.379吉焦/㎡=59.5元/ 吉焦
(二)計量熱價確定
計量熱價=面積熱價×50%/單位面積平均耗熱量指標
則平均計量熱價為:22.55元/㎡×50%/105.35 千瓦時/㎡=0.107元/千瓦時(29.72元/吉焦)
其中:
(1)住宅用戶計量熱價為:20. 35元/㎡×50%÷105.35 千瓦時/㎡=0.097元/千瓦時(26.94元/吉焦)
(2)單位辦公計量熱價為: 28. 6元/㎡×50%÷105.35千瓦時/㎡=0.136元/千瓦時(37.7元/吉焦)
(3)生產營業用戶計量熱價為: 31. 35元/㎡×50%÷105.35千瓦時/㎡=0.149元/千瓦時(41.33元/吉焦)
三、熱費結算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耗熱量(當期熱表讀數)
總熱費(采暖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
居民住宅:10. 175元/ ㎡×計費面積+計量熱費
單位辦公:14. 3元/㎡×計費面積+計量熱費
生產營業:15. 675元/㎡×計費面積+計量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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